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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婚姻本质是保障每一个男人(恩格斯婚姻的本质是保障)

婚姻的本质,意义,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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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婚姻本质是保障每一个男人(恩格斯婚姻的本质是保障),第1张

大家怎么看恩格斯反对婚姻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中系统而科学地阐述了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论述了家庭的起源和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原因和阶级本质。在此过程中,恩格斯对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性、婚姻的基础及其道德性、资产阶级婚姻家庭道德的虚伪性和堕落性、共产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两性平等与妇女解放等问题作出了科学的阐释。由此,《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成为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经典之作。细读此书,并厘清哪些是婚姻家庭伦理问题上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否存在着需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丰富和发展的理论判断,以及在哪些问题上我们对其观点存在着应当澄清的错误理解,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从而促进和谐两性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唯物史观是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本原则
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P2)这清楚地表明,唯物史观是贯穿《起源》全书的一条理论红线,也是我们正确把握恩格斯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本原则。
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坚持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看待人类社会不同发展时期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问题,认为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有着各自的特殊内容和形式,并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论离婚法草案》、《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与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宣言》中,就对两性关系的本质、爱情的道德基础、原始社会的婚姻关系及其道德评判、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进行了阐述,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础。马克思晚年认真研究了摩尔根关于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关系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撰写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撰写一部关于人类史早期阶段的专著。事实上,恩格斯将写作《起源》一书看作在某种程度上实现马克思的遗愿。在写作过程中,他大量引用了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和批注,并补充了大量的材料,从而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中的道德问题。
恩格斯指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他深入细致地考察了家庭从最早的群婚制发展到专偶制的过程,揭示了这些变化的根源在于生产方式,并对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恩格斯反对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野蛮时代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认为“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1](P31)对于专偶制婚姻家庭,恩格斯一方面肯定它的产生是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一大道德进步,因为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1](P67)。与此同时,他也明确指出,尽管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1](P63),相反,如同“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1](P64)恩格斯揭露了资产阶级所谓“婚姻自由”的虚伪性,他指出,无论当时资产阶级中天主教还是新教的婚姻缔结方式,“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1](P69)所以,从根本上说,资产阶级的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其“婚姻自由”也只不过是停留“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1](P79-80)。与此相反,无产阶级一无所有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以往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制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1](P70)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恩格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强调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必然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能脱离历史条件而简单地对其进行道德评判。
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对两性平等和妇女解放问题的阐述,同样遵循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他通过回顾人类婚姻家庭的发展史,指出妇女被压迫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在恩格斯看来,“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1](P45)然而,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妇女的地位逐渐低落,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1](P54)由此,在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过程中,两性的不平等日益加强,“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而社会对两性的道德评价标准也大相径庭,“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1](P73)而且,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性质而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1](P72)。因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1](P72)由此,恩格斯清楚地看到了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源——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此基础上,他明确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1](P162)不难发现,在上述论述中,恩格斯同样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认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使男子具备了支配妇女的物质基础,是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妇女受压迫的地位,是私有制条件下阶级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妇女解放与整个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可以说,在《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对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婚姻家庭关系及其道德评判、爱情的本质和婚姻的基础及其道德性、婚姻自由、两性平等与妇女解放等问题所作出的科学阐释,始终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基础之上的。今天,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仍然有助于我们历史地看待我国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二、与时俱进地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的基础及其道德性问题
恩格斯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基础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强调专偶制将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完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婚姻的缔结和家庭的建立要以爱情为基础,并且,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恩格斯指出,在群婚制和对偶制的条件下,现代的爱情不可能产生,更不可能成为婚姻的基础。因此,“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P74-75)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制尽管为现代的性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是,在阶级社会,这种可能性却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1](P77)也就是说,私有制条件下男女的结合仍然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也往往由此演变为一种交易。针对这一问题,恩格斯形象地指出:“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1](P77)因此,无论是封建制度下对婚姻自主的公开否定,还是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婚姻自由”,其实质都是私有制条件下剥削阶级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反映。
恩格斯认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婚姻的缔结是以双方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因此,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全是以财产关系和金钱关系为转移的。而在剥削制度消亡后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以后,对人们选择配偶有着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相应地被消除。正如恩格斯所说,到那时,“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1](P81)同时,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这就消除了在今天“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1](P74)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两性的结合“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P80)。因此,恩格斯认为爱情和婚姻的真正统一,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换言之,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也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应当看到,经典作家强调共产主义制度下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其前提条件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相应地消除对人们选择配偶有着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和道德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两性的结合自然除了相互的爱慕不再有其他任何动机。但是,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前提条件显然尚未具备。这种现实背景上的差异,要求我们对经典作家“爱情是共产主义社会婚姻的唯一基础”这一论断做出与时俱进的理解。
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伴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成员思想素质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广泛地参加各种社会劳动和社会活动,逐渐趋于与男子平等的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这些都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婚姻奠定了基本的社会条件,也使得爱情越来越成为婚姻中最重要的基础。然而,也应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的,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有了迅猛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有了很大的增长,思想道德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总体上看,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与成熟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要求的水平差距更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传统意识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强化了人们的谋利冲动。因此,经济利益依然是对人们选择配偶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这也决定了爱情无法在现阶段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事实上,正如恩格斯所言,爱情是“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而这种“相互倾慕”的感情的产生、维系、加强和巩固,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实物质利益关系的制约,并受当时、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爱情是婚姻的主要基础而不是唯一基础。
对于我国当前社会婚姻基础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对人们择偶和婚姻的观念与行为作出客观的道德评价。诚然,对于那种完全以金钱、地位、权势等因素作为婚姻的基础,而不包含爱情因素的婚姻,理应作出否定性的道德评价。但是,对于人们在择偶时从婚姻关系的长久和婚姻责任的履行出发而适当考虑经济收入、文化程度、职业地位、外形体质等因素,则不应作出完全否定性的道德评价乃至道德谴责。
三、正确理解“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P81)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相继出现的关于婚姻基础、离婚、第三者等问题的诸多争论中,这一论断就时常被用以证明离婚的“合道德性”,甚至转化为“继续维护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最不道德的”,从而成为对婚姻、家庭关系上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道德辩护的理由。人们普遍认为,这一论断也是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依据的主要理论支撑。
事实上,对于恩格斯的“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一论断,我们不能离开其阐述的语境而做出断章取义式的理解。全面而深入地解读《起源》一书,可以看到,恩格斯是针对以经济的考虑为转移的“片面的专偶制”而提出这一论断的。我们不妨看看他在这句话之前的大段表述:“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专偶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专偶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1](P81)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才提出了“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一论断,并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1](P81)。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恩格斯的论断,仍然是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而将打破专偶制所造成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视为一种道德进步。并且,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还需要结合恩格斯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和它的造成的财产关系后,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也就是说,在恩格斯看来,在“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当“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的情况下,自然也就可以得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样的结论。
不过,正如前文述及,恩格斯强调“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的前提条件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相应地消除对人们选择配偶有着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和道德因素。但是,恩格斯所设想的这种完美的、道德的婚姻关系并未实现,现实条件下经济利益依然是对人们选择配偶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爱情也因此无法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易而言之,现实中婚姻关系的产生并非恩格斯所论述的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婚姻类型,“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一论断的逻辑前提“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尚未满足,恩格斯在这句名言中以“如果”进行的前提假设并不成立。由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的推知,婚姻的离异当然也不能以爱情是否存续作为道德评价和法律执行的唯一标准。从我国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可以看出,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科学性、法理性及对婚姻家庭道德的导向性都明显不足。
事实上,如果我们更加全面地解读恩格斯在不同时期对离婚问题的阐述,则不难发现,他一贯明确反对在离婚问题上的轻率行为。1888年,他在写给考茨基的信中谈到离婚问题时指出,“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夫妻双方应相互谅解,“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2](P107-108)恩格斯还明确指出,如果有人“每两年就要求新的爱情”,那他就必须抑制这种本性,否则就会“使他和别人陷在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2](P98)这些论述清楚地表明恩格斯对婚姻家庭问题上不负责任的行为持反对态度。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用“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来证明离婚的“合道德性”,是婚姻家庭伦理问题上附加在恩格斯名下的错误观点。彻底澄清这一错误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并以此为指引,促进和谐社会背景中和谐两性关系与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

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语录有哪些?

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
痛苦中最高尚的最强烈的和最个人的——乃是爱情的痛苦。

婚姻的实质是什么?

靠相互爱对方而构建新的家庭,爱是婚姻的基础,不可或缺。

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语录有哪些?

1、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

2、婚姻的存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让男性更好地剥削女性。

3、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其他婚姻的经典语录

1、爱情和婚姻的基础是忠诚、信任和妥协。如果一个人非常疼爱你,但却出轨,那不是爱情;一个人非常重视你,却一直不相信你,也不是好的婚姻;而两个人看起来很相爱,却都不愿为对方放弃自己的部分生活,这更不是长久的爱。忠于爱情,信任爱人,相互牺牲,这才是美满的婚姻。

2、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已。

3、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大家怎么看恩格斯反对婚姻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中系统而科学地阐述了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论述了家庭的起源和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原因和阶级本质。在此过程中,恩格斯对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性、婚姻的基础及其道德性、资产阶级婚姻家庭道德的虚伪性和堕落性、共产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两性平等与妇女解放等问题作出了科学的阐释。由此,《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成为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经典之作。细读此书,并厘清哪些是婚姻家庭伦理问题上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否存在着需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丰富和发展的理论判断,以及在哪些问题上我们对其观点存在着应当澄清的错误理解,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从而促进和谐两性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唯物史观是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本原则
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P2)这清楚地表明,唯物史观是贯穿《起源》全书的一条理论红线,也是我们正确把握恩格斯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本原则。
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坚持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看待人类社会不同发展时期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问题,认为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有着各自的特殊内容和形式,并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论离婚法草案》、《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与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宣言》中,就对两性关系的本质、爱情的道德基础、原始社会的婚姻关系及其道德评判、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进行了阐述,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础。马克思晚年认真研究了摩尔根关于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关系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撰写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撰写一部关于人类史早期阶段的专著。事实上,恩格斯将写作《起源》一书看作在某种程度上实现马克思的遗愿。在写作过程中,他大量引用了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和批注,并补充了大量的材料,从而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中的道德问题。
恩格斯指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他深入细致地考察了家庭从最早的群婚制发展到专偶制的过程,揭示了这些变化的根源在于生产方式,并对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恩格斯反对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野蛮时代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认为“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1](P31)对于专偶制婚姻家庭,恩格斯一方面肯定它的产生是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一大道德进步,因为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1](P67)。与此同时,他也明确指出,尽管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1](P63),相反,如同“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1](P64)恩格斯揭露了资产阶级所谓“婚姻自由”的虚伪性,他指出,无论当时资产阶级中天主教还是新教的婚姻缔结方式,“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1](P69)所以,从根本上说,资产阶级的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其“婚姻自由”也只不过是停留“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1](P79-80)。与此相反,无产阶级一无所有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以往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制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1](P70)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恩格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强调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必然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能脱离历史条件而简单地对其进行道德评判。
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对两性平等和妇女解放问题的阐述,同样遵循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他通过回顾人类婚姻家庭的发展史,指出妇女被压迫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在恩格斯看来,“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1](P45)然而,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妇女的地位逐渐低落,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1](P54)由此,在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过程中,两性的不平等日益加强,“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而社会对两性的道德评价标准也大相径庭,“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1](P73)而且,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性质而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1](P72)。因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1](P72)由此,恩格斯清楚地看到了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源——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此基础上,他明确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1](P162)不难发现,在上述论述中,恩格斯同样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认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使男子具备了支配妇女的物质基础,是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妇女受压迫的地位,是私有制条件下阶级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妇女解放与整个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可以说,在《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对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婚姻家庭关系及其道德评判、爱情的本质和婚姻的基础及其道德性、婚姻自由、两性平等与妇女解放等问题所作出的科学阐释,始终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基础之上的。今天,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仍然有助于我们历史地看待我国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二、与时俱进地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的基础及其道德性问题
恩格斯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基础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强调专偶制将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完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婚姻的缔结和家庭的建立要以爱情为基础,并且,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恩格斯指出,在群婚制和对偶制的条件下,现代的爱情不可能产生,更不可能成为婚姻的基础。因此,“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P74-75)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制尽管为现代的性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是,在阶级社会,这种可能性却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1](P77)也就是说,私有制条件下男女的结合仍然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也往往由此演变为一种交易。针对这一问题,恩格斯形象地指出:“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1](P77)因此,无论是封建制度下对婚姻自主的公开否定,还是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婚姻自由”,其实质都是私有制条件下剥削阶级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反映。
恩格斯认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婚姻的缔结是以双方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因此,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全是以财产关系和金钱关系为转移的。而在剥削制度消亡后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以后,对人们选择配偶有着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相应地被消除。正如恩格斯所说,到那时,“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1](P81)同时,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这就消除了在今天“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1](P74)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两性的结合“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P80)。因此,恩格斯认为爱情和婚姻的真正统一,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换言之,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也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应当看到,经典作家强调共产主义制度下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其前提条件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相应地消除对人们选择配偶有着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和道德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两性的结合自然除了相互的爱慕不再有其他任何动机。但是,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前提条件显然尚未具备。这种现实背景上的差异,要求我们对经典作家“爱情是共产主义社会婚姻的唯一基础”这一论断做出与时俱进的理解。
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伴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成员思想素质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广泛地参加各种社会劳动和社会活动,逐渐趋于与男子平等的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这些都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婚姻奠定了基本的社会条件,也使得爱情越来越成为婚姻中最重要的基础。然而,也应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的,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有了迅猛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有了很大的增长,思想道德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总体上看,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与成熟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要求的水平差距更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传统意识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强化了人们的谋利冲动。因此,经济利益依然是对人们选择配偶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这也决定了爱情无法在现阶段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事实上,正如恩格斯所言,爱情是“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而这种“相互倾慕”的感情的产生、维系、加强和巩固,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实物质利益关系的制约,并受当时、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爱情是婚姻的主要基础而不是唯一基础。
对于我国当前社会婚姻基础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对人们择偶和婚姻的观念与行为作出客观的道德评价。诚然,对于那种完全以金钱、地位、权势等因素作为婚姻的基础,而不包含爱情因素的婚姻,理应作出否定性的道德评价。但是,对于人们在择偶时从婚姻关系的长久和婚姻责任的履行出发而适当考虑经济收入、文化程度、职业地位、外形体质等因素,则不应作出完全否定性的道德评价乃至道德谴责。
三、正确理解“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P81)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相继出现的关于婚姻基础、离婚、第三者等问题的诸多争论中,这一论断就时常被用以证明离婚的“合道德性”,甚至转化为“继续维护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最不道德的”,从而成为对婚姻、家庭关系上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道德辩护的理由。人们普遍认为,这一论断也是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依据的主要理论支撑。
事实上,对于恩格斯的“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一论断,我们不能离开其阐述的语境而做出断章取义式的理解。全面而深入地解读《起源》一书,可以看到,恩格斯是针对以经济的考虑为转移的“片面的专偶制”而提出这一论断的。我们不妨看看他在这句话之前的大段表述:“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专偶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专偶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1](P81)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才提出了“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一论断,并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1](P81)。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恩格斯的论断,仍然是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而将打破专偶制所造成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视为一种道德进步。并且,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还需要结合恩格斯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和它的造成的财产关系后,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也就是说,在恩格斯看来,在“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当“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的情况下,自然也就可以得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样的结论。
不过,正如前文述及,恩格斯强调“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的前提条件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相应地消除对人们选择配偶有着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和道德因素。但是,恩格斯所设想的这种完美的、道德的婚姻关系并未实现,现实条件下经济利益依然是对人们选择配偶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爱情也因此无法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易而言之,现实中婚姻关系的产生并非恩格斯所论述的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婚姻类型,“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一论断的逻辑前提“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尚未满足,恩格斯在这句名言中以“如果”进行的前提假设并不成立。由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的推知,婚姻的离异当然也不能以爱情是否存续作为道德评价和法律执行的唯一标准。从我国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可以看出,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科学性、法理性及对婚姻家庭道德的导向性都明显不足。
事实上,如果我们更加全面地解读恩格斯在不同时期对离婚问题的阐述,则不难发现,他一贯明确反对在离婚问题上的轻率行为。1888年,他在写给考茨基的信中谈到离婚问题时指出,“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夫妻双方应相互谅解,“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2](P107-108)恩格斯还明确指出,如果有人“每两年就要求新的爱情”,那他就必须抑制这种本性,否则就会“使他和别人陷在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2](P98)这些论述清楚地表明恩格斯对婚姻家庭问题上不负责任的行为持反对态度。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用“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来证明离婚的“合道德性”,是婚姻家庭伦理问题上附加在恩格斯名下的错误观点。彻底澄清这一错误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并以此为指引,促进和谐社会背景中和谐两性关系与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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